AEO申报系统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
AEO申报系统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城、结转等进行申报。
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点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 172 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AEO申报系统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AEO申报系统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制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AEO申报系统在进出境申报时,企业应当按进出境实际运输方式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
AEO申报系统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需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8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
AEO申报系统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不符合本公告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 1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第四项所述“规定期限”由主管海关根据保税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AEO申报系统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AEO申报系统海关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监管创新制度,允许加工贸易产品开展售后保税维修业务,出台相应的操作规定,有效地解决海外市场售后服务问题。
与商务部等相关部 协调,继续选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全球保税维修业务监管试点,适时在区外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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