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报关软件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货物
报关软件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报关软件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报关软件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监管的地方。
报关软件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5)经营特味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6)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元美元;
(7)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 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 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报关软件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9)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10)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11)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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