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软件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且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出口加工区相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试点早、设立早、体系成熟和政策优惠的优势,是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雏形。目前,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出口加工区也正在经历着转型升级的过程,充分满足了时代发展和现代经济体的需要。
关务软件出口加工区涉及的法律体系
法律
《海关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海关执法的根本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2.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5年第27 号)。
规范性文件
1.《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于2008年3月
31日公布。该公告明确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 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
)的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2.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于2008年5月
16日公布。该公告进一- 步明确了部分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的审批流程,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填制规范》。
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第-批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计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8年第85号),于2008年
11月25日公布。该公告明确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路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事尔学:外采购用于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中方配套区)内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高酸氨钱、领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这时个征收出口关税。
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有关海关监管方式代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于2010 年2月2日公布,自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
)的区内企业申报使用。
5.《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于2010年3月30日公布并实施。该公告为配合海关总署
2010年第10号公告的实施,对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企业原有企业编码的变更、电子账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并发布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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