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软件承揽企业资质要求
关务软件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官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关务软件海关提醒
关务软件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关务软件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关务软件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关务软件海关提醒
关务软件“外发加工申请表” 从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发货。
关务软件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的相关要求
关务软件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前,应以“外发加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一份“外发加工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并对应企业一本手册。
关务软件“外发加工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编码,承揽企业名称、外发加工合同号、地址(在备注栏填写)、关联手册 (账册)号,以及外发货物(半成品或原料)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加工后产品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
关务软件对企业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在“外发加工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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