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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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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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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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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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达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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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达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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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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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出口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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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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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中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境外收发货人、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运输路线、储存条件、拆检注意事项、标签标志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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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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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记录与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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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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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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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的,应当保管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单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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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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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应当对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建立台帐,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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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应当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并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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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进出口食品的,应当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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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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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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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审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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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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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建立有效运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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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属性,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疫病防控制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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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进口食品的,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地审核制度,存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自主检测报告。企业出口食品,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存留出厂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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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质量安全风险,对法定检验商品建立有效运行的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制度,具备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企业自主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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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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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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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在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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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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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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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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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法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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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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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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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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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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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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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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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被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的行为;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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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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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年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且违法次数不得超过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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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进出口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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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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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4个季度单季查获比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查获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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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未发生超期未报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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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4个季度单季加工贸易手(账)册规范申报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手(账)册规范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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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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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内未发生因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品质、检疫问题或者欺诈行为被国(境)外官方通报或客户退货、索赔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确属企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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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度商品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反欺诈、品质及数重量鉴定等项目指标被海关查验不合格率不超过同年度同类商品不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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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内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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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内进口商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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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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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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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达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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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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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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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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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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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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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企业的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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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保证其完整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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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明:企业经营场所配备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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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频监控:装配视频监控设备,监测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防止未经许可进入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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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仓储区域:具有仓储设施,货物分类存放;设有隔离设施,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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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实行钥匙发放、回收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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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商业伙伴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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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业伙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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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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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评估: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守法合规、贸易安全和供货资质,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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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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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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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货物、物品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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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货物、物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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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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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安全:生产型企业对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专人监装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生产型企业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货物、物品安全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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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物品差异:在出现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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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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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集装箱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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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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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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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装箱封条:已装货集装箱要施加高安全度的封条,所有封条都要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对高度安全封条的标准,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要建立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以及封条异常的报告机制。进出境厢式货车应全程施加封条,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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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存储:集装箱要保存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改装,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储区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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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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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输工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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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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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工具检查:对所有运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藏匿可疑货物、物品,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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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工具存储:运输工具要停放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损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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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机身份核实:在货物被装运或者接收前,应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运输工具的司机进行身份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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