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关二期组织实施
金关二期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推广工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开展经验总结评估估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金关二期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关二期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金关二期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科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公司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金关二期剩余科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金关二期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金关二期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 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金关二期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金关二期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科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火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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