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条文的区别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过手续,海关总署规定企业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海关提供的通过便利措施。
2. 认证标准上的区别
高级认证企的认证标准是32条,一般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是29条,一般认证企业比高级认证企业少了三条标准:进出口活动,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同时,相较于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在同一认证标准方面的要求也有所降低,例如,对一般认证企业而言,在内部组织架构上并未要求明确的“三权”分立设置;对于企业违法记录的金额和次数要求也比高级认证企业低很多;在场所安全方面少了很多硬件指标;在人员安全方面没有要求人员培训;
在集装箱安全方面,对于集装箱封条和储存不做严格的要求;对于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未做要求;对于危机管理的应急机制和报告也不做强制要求,等等。
3. 海关验证考核打分标准上的区别
在海关验证考核打分标准方面,一般认证相对而言要松一点,对此,已经申请认证的企业是深知其中滋味的。这与其说是我国文字的特色,不如说是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4.企业认证的意愿不同
企业是逐利的,否则何以生存? 企业在做任何一件事之前都会进行评估。 企业是逐利的,否则何以生存? 企业在做任何一件事之前都会进行评估。申请AEO认证能给企业带来多大好处? 这些好处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 是立竿见影的,还是缓慢见效的? 它不可能像购物一样受“冲动”因素的影响。企业考虑的是四个字一“需不需要”。如果需要,企业自然会蜂拥而至,打破头也会来申请: 反之,则毫无热情。一言以蔽之,如果企业目前觉得其海关业务各方面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就会缺乏热情。其中原因有很多,诸如企业认知的偏差、海关对此制定的标准和制度仍待完善等,以及海关目前给予认证企业的便利措施体现不出其认证价值(这恐怕也是重要原因,此处就不多说了)。
最后,除上述四点之外,AEO 认证体系构建和申请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这里不展开叙述。
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AEO认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燃分立首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首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这个法规条文涉及企业的存续分立、解散分立、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但是对于集团公司以及分公司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以及公开解释。
如一家公司在国内经海关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那么该公司同一集团的国外公司,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用再经过该海关审核,之间成为其所在国家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如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
我们知道,海关认证管理的对象是海关注册登记企业,这是认证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论什么性质的公司,都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海关注册通过才可以申请认证,在我国,从法律意义上说,子公司具备法人地位,显然是需要单独申请的,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因此无须独立申请。
这种情形与欧盟的认证规定是一样的。欧盟的认证企业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号码,这是成员国海关颁发给有进出口活动的企业的一个编码,此编码在欧盟内部可以通用,其日的在于更好地保障《欧盟海关法典的安全修正案》(The scurity amendment to the Community Customs Code)的有效实施。因此,任何家企业均需由海关获准注册,并经海关认证才能成为高级
认证企业或般认证企业。 这一资质并不自动适用于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我国实施“三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管理,如果企业不去海关注册,意味着没有海关合法身份代号,因此是不能申请认证的。
在我国,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申请信用认证,因此,目前延续以往A类,AA类资质的报关公司分支机构可平移通过AEO一般认证或高级认证,这一点将随着“全国一体化”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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