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关务剩余料件结转
永衡关务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申请将剩余料伴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
永衡关务企业在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永衡关务剩余料件结转的条件。
永衡关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经营企业、同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人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人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永衡关务需缴纳风险担保金办理剩余料件结转的情形。
永衡关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
(1)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2)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I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
(3)剩余料件所属加I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人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永衡关务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 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
(1)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
(2)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应缴税款金额的;
(3)原企业发生搬迁、合井、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永衡关务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 同加工企业、 同贸易方式限制。
永衡关务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
1.受灾保税货物的范围: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2.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
(1)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2)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方式。
受灾报税货物的核销方式包括免税核销和征税核销两种,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图表,了解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方式
(3)受灾保税货物核销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永衡关务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对受灾保税货物申请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③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永衡关务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的相关规定
永衡关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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